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淮南师范学院实验室工作规程

淮南师范学院实验室工作规程

第一章  

第一条 实验室是学校办学的基本条件之一,是开展实验教学和科学研究的重要基地。为加强学校实验室建设和管理,保障实验教学和科研工作任务的完成,提高办学效益,根据《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》(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第20号令),特制定本规程。

第二条 实验室建设应从学校发展的全局出发,统筹规划,合理设置。在建筑设计、仪器设备、技术队伍协调发展的基础上,加强集约管理,不断提高投资效益。学校各级领导和职能部门必须充分认识实验室工作的地位和作用,重视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,加强对实验室工作的领导。

第二章 基本任务

第三条 实验室要根据学校教学计划,承担教学任务。做好人员、设备、实验材料的计划安排;要完善实验指导书、实验教材等教学资料,完善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,保证高效率、高水平运转。

第四条 积极创造条件,力争教学大纲规定的实验项目开出率达到100%。在提高开出率的同时,积极进行实验教学改革,主动吸收现代科学研究的新成果、新技术,开发新实验项目,更新实验内容,努力提高综合性、设计性实验项目的比例,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。

第五条 实验教学应以训练学生的科学思维和掌握基本实验操作能力为目标,重在创新品质和实践能力的培养。鼓励学生自行设计实验,实验指导教师应认真审查实验方案,做好指导和答疑工作。

第六条 认真做好实验课的考核工作,建立健全一套比较完善的实验课成绩评定办法。独立设置的实验课程,其考核内容应包括实验理论考试和动手操作两个部分;包含在理论课程中的实验内容,该门课程的学期成绩中也必须能反映出实验部分的成绩。

第七条 实验室在完成教学任务的前提下,要主动为学生参加学科与技能竞赛和第二课堂等实践活动创造条件,努力提高开放率。要积极开展校内外学术、技术交流,接纳各方面的实验任务,提高服务社会的能力和仪器设备的利用率。

第八条 实验室必须主动开展仪器设备的日常保养、维修和定期校验工作,确保仪器设备完好率达到95%以上。要认真做好维修与校验记录,保持技术指标的准确性。在充分论证的前提下,支持师生和实验技术人员自行研制或改进实验装置或仪器设备。

第九条 负责实验技术队伍、实验开出记录、科研和对外服务、大型设备使用机时、设备维修、财产变更等实验室基本信息的收集,并对数据进行统计、分析,及时为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实验室工作的准确数据。

第十条 严格执行实验室工作的各项规范,加强实验技术队伍的培训和管理,不断提高实验技术人员的综合素质。

第三章 实验室建设

第十一条 实验室设置,必须符合专业设置与学科发展的实际要求,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:

1.有稳定的学科专业发展方向和实验教学任务。基础课实验教学按学科设置实验室,每个一级学科原则上只能设置一个实验室;专业基础课实验及专业课实验室的数量,根据专业类型和实验教学任务量设置。

2.有符合实验教学要求的房舍、设施及环境;有足够数量和配套的仪器设备;有实验室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。

3.有相对合理的职称、学历、年龄结构的专业技术队伍;有2名以上专职实验技术人员(实验系列或工程系列技术职称);有管理部门或教学系下文聘任的实验室主任。

第十二条 实验室的设置、调整或撤并必须经学校正式批准并发文公布。

新建实验室应根据教学和科研工作的需要,符合本细则第十一条的基本条件,由系提出申请,经学校实验室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议,报院长办公会议批准,由学校正式下达文件,方可建立。实验室的调整或撤销,也要通过同样的工作程序。

第十三条 实验室建设要有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,凡实验内容、设备相同或相近的实验室,应归类进行建设。实验用房、基础设施建设等投资费用纳入学校基建计划。仪器设备购置费、实验运行费、设备维护(修)费纳入学校财务计划;实验室工作人员的配备与结构调整要归入学校人事计划。

第十四条 基础课、专业基础课实验室建设,以达到教学大纲规定的软、硬件要求为标准,每个实验项目常规仪器配置数量以满足实验时单人单组的要求为宜;专业课实验室建设应兼顾实验教学和专业科研方向的要求;以公用大型仪器为主的分析测试中心建设也应发挥其实验教学功能。已建成的各类实验室均须按所具备的实验条件,面向全校承担教学计划内的实验教学任务。

第十五条 实验室建设、改造、运行与管理,要讲究投资效益,充分发挥现有仪器设备的作用。对新增实验设备,要认真选型,注意配套。购置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时,必须进行可行性论证,按程序报批。

第四章 实验室管理

第十六条  实验室实行校系两级管理,以系管理为主的体制。学校成立实验室建设工作领导小组,由分管院长、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学术、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。实验室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对学校实验室建设进行统一协调。实验室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务处。

第十七条  教务处是学校实验室工作的主管机构。其主要职责是:

1.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、政策和法令,结合学校工作实际,组织制订学校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。

2.根据人才培养方案,组织修(制)订实验教学大纲和实验教学计划,检查计划的落实情况。

3.审查各实验室年度建设方案,负责分配和管理实验室建设经费、仪器设备维修经费,并进行效益评估。

4.组织有关单位进行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的需求论证,审定实验材料、易耗品的年度购置计划,检查消耗材料的入库登记、验收、领用等工作。协助总务与资产管理处进行教学、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,提高仪器设备及低值材料等物质的使用效益。

5.组织和推进实验技术、方法及装置的研究,促进实验水平的提高。

6.检查各项安全制度的执行情况;督促实验室做好三废处理工作,严格执行易燃和剧毒物品的领用管理办法。

7.配合人事部门开展实验室技术人员的定编、定岗及业务考核工作,为实验系列人员职称评聘提供依据。

第十八条  实验室仪器设备、材料、低值易耗品等物资管理,按照相关文件执行。实验室所需要的实验动物,要按照国家科委发布的《实验动物管理条例》,以及各地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的具体规定,进行饲育、管理、检疫和使用。

第十九条  实验室在安排工作时,应优先考虑教学需要。凡进入实验室工作的人员,必须接受实验室主任和实验技术人员的安排,不得各行其是,争设备、争时间。

第五章 实验技术队伍

第二十条 根据教学和科研工作任务的需要,实验室应建立一支结构合理、相对稳定的实验技术队伍。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:以实验室工作为主要任务的教师、研究人员、工程技术人员、实验技术人员、管理人员和工人。

实验技术人员的编制,要参照在校学生数,根据各实验室承担的实验教学任务、科研工作量及实验室仪器设备状况,合理折算确定。

第二十一条  根据《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》(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第20号令)的要求,实验室主任应由具有较高思想政治觉悟,有一定的专业理论基础,有实验教学或科研工作经验,组织管理能力较强的相应专业副高以上技术职称人员担任。学校各级实验室主任,按有关规定,相应由院长和各教学系(部门)负责人聘任。

第二十二条  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,实验室主任要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,全面负责实验室教学、科研、建设和管理工作,保证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。

第二十三条  实验室工作人员的聘用与管理,由各系(部门)根据实验室工作的实际需要,制定用人计划,报人事处审批。

第六章 安全与劳动保护

第二十四条  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务院颁发的《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》及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》等有关安全保密的法规和制度,定期检查防火、防爆、防盗、防事故等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。

第二十五条  要经常对师生开展安全保密教育,认真做好安全防护工作。对易燃、易爆物品、有害物品及辐射物品等要设有专库、专门设置存放,并指定专人保管,做到安全、文明实验,切实保障师生员工的安全和国家财产不受损失。

第二十六条  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,不随意排放废气、废水、废渣,不得污染环境。

第七章 附则

第二十七条  全校各实验室要根据本规程,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。

第二十八条  本规程若有与上级文件相抵触的条款,以上级文件为准。

第二十九条  本规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,自公布之日起执行。原淮师院〔2006197号文件同时废止。